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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阅读数: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发改高新函【2024】360号)要求(见附件),现组织对2020-2022年认定的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开展运行评价工作,评价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我校需参评的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单见附件5。

评价材料包括:《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自评价报告》(附件1)、《山西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附件2)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发改委将给予1年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后,参加省发改委组织的运行评价。

未经省发改委同意,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不配合评价的;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等《管理办法》第25条列明的情形,省发改委将撤销其省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请各工程研究中心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如实填报评价材料(附件1、2、3),不得弄虚作假。于2024年11月28日前,将盖章后的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研院重大专项与成果办公室(205室),联系人:凡春芳,电话:0351-3923330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