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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局关于2018年电子元器件新品科研项目评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8-09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2018年电子元器件新品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营造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公平公正竞争环境,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是2018年电子元器件新品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立项评审工作可按专业领域并行开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形式审查

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不得为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

(四)取得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涉密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需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以及相应专业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注:如申报单位不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经评审最终成为项目承研单位,须经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组织进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后,方可签订研制合同。

第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需求对接阶段领取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采取现场集中受理的方式,不受理非现场申报的材料。

第六条  一个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不允许只申报项目的部分研究内容。

第七条  申报材料受理时,同步完成形式审查。以下情况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

(二)申报项目的编号、名称与需求信息不符;

(三)申报单位保密资质不满足申报项目密级要求;

(四)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公章与申报单位不符;

(五)其他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现场形式审查未通过的申报材料,可修改后在项目受理期内再次提交,超过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第三章  会议评审

第九条  会议评审原则上应由申报单位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条  会议评审专家组由信息系统局按照“指定+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遴选组成,人数一般为9-11人,主要由技术专家(包括行业专家和用户专家)和价格专家构成。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参加会议评审入场前,应当对评审专家组名单予以确认。申报单位如有充足理由申请专家回避的,应向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提出书面申请,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会同评审专家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申报单位确认后方可参加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会议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汇报项目综合立项论证报告和经费概算报告后,技术专家各自独立按照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打分,并给出是否同意立项结论。计算该单位项目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出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得分高于70分,且三分之二以上技术专家同意立项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  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各自独立给出项目概算评审经费。计算专家组建议概算时,去掉一个最高经费(在经费相同时去掉财务专家的建议经费)、一个最低经费(在经费相同时去掉技术专家的建议经费),并按照财务专家权重为1.2、技术专家权重为1得出专家组建议概算。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原则上选取通过评审的得分第一名单位为候选承研单位,项目经费为该单位申报经费和专家建议经费的就低值。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可选取通过评审的综合得分前2名单位为候选承研单位。

(一)2家单位均通过评审,且总评得分为并列第一。

(二)经专家组评审认为2条技术路线难以判定优劣(分别选取2条技术路线的第一名为承研单位),或技术难度较大,1家承研有较大风险的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后,有关入围候选单位信息按指南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仅受理书面实名举报。

第十七条  评审全过程相关材料全部归档备查。评审结果若出现争议,由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由军委装备发展部信息系统局负责解释。